9月30日,姓陈的投资购房者向媒体投诉,称其在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北面民族大道与林里桥路交汇处的三屋产业城“鑫隆国际”公寓项目以每平方米400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100平方米的房子,准备进入装修时被拦住不让进,说是该房已被两卖了。于是记者到现场明查暗访,发现三屋产业城两栋楼房已搭建封顶,看到三屋产业城已包装为“锦上SOHO”“鑫隆国际”的公寓项目,在项目附近设立类似于售楼部的“招商中心”,继续违法、违规将三屋产业城分割成户对外进行销售,据悉,因销售价格低于周边的商品房近万元,引来众多不明真相的购房投资者,谁知锋璞公司已将另一个投资者-广西古月铭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其拥有使用权的1号塔楼对外销完毕,其实1号塔楼是古月铭公司投资4660万元已整栋购买,而现在锋璞公司又分割成户对外销售,岂不是“一房两卖”了。
这里先告诉投资购房者,购买三产房需谨慎了,三产房是不受保护的,虽有使用权,但没有房产证,不能到银行贷款,一旦有纠纷,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最终自己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损失还是你自己。
三屋产业城1号搭楼
2017年,古月铭公司的股东经人介绍认识洪玉树。洪玉树称其手上有“三屋产业城”项目,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南宁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与三屋园艺场签订有合作协议。古月铭公司股东表现出投资意向后,与洪玉树协商合作方式。洪玉树提出润嘉公司退出项目,由洪玉树另行注册公司与三屋园艺场签订合作协议,古月铭公司与洪玉树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之后,洪玉树以其女儿洪嘉蔚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注册成立了广西鹏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皇公司”),其与洪嘉蔚作为鹏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先安排鹏皇公司与三屋园艺场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了《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三屋园艺场集体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由鹏皇公司接手三屋产业城的建设及开发经营。鹏皇公司、洪玉树、古月铭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南宁市三屋园艺场集体土地投资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古月铭公司出资参与三屋产业城的开发经营,鹏皇公司负责按约定的期限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古月铭公司拥有整个1号塔楼40年的使用权、命名权等权益,以及裙楼一楼一半40年的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古月铭公司在2017年11月4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陆续向鹏皇公司支付了4660万元投资款。期间,鹏皇公司将三屋产业城项目全部转给洪玉树的儿子洪镤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锋璞公司,并于2018年10月22日与三屋园艺场重新签订了协议书。项目转让给锋璞公司后,锋璞公司确认鹏皇公司将原先与古月铭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锋璞公司,认可古月铭公司拥有整个1号塔楼40年的使用权、命名权等权益,以及裙楼一楼一半40年的使用权。
锋璞公司没有享有三屋产业城项目1号搭楼的权利,却以出售使用权的形式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当初,锋璞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为了骗取资金解决其困境,在明知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销售“三产房”并且在项目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将三屋产业城包装成名为“锦上SOHO”“鑫隆国际”的公寓项目,在项目附近设立“招商中心”,违法违规将三屋产业城分割成户对外销售。因销售价格低于周边的商品房近万元,引来了众多购房投资者。
为了骗取更多资金,锋璞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明知三屋产业城1号楼的使用权属于古月铭公司的情况下,与投资者签订《使用权认购合同》,将1号楼也分割成户对外销售,骗取投资者钱财。合同虽名为《使用权认购合同》,但合同内约定的房产的交付日期、交付标准、使用期限以及计价方式、付款时限等条款,其真实缔约意图在于转移房屋所有权,即由投资方支付相关款项给锋镤公司,受让特定的房产,取得对房产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在法律上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致。锋璞公司明知1号楼的使用权属古月铭公司所有,却在其诱骗投资者签订的《使用权认购合同》中,将1号楼的房屋作为交付对象,其明显无履行合同的能力。锋璞公司明知无履行能力,锋璞公司将属他人享有使用权且不能销售的房屋对外销售,骗取他人的购房投资款,是明显的合同诈骗行为。
为了防止事情败露,锋璞公司特意在《使用权认购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该条款原文如下:“鉴于本次认购系甲方(即锋璞公司)基于丙方(工程代建施工方)承诺项目按期竣工验收以及三个月内付清全部认购款而给予施工单位即团体认购方丙方的优惠,作为团体认购方、施工单位的丙方亦作出了按期完成竣工验收以及三个月内付清所有款项的承诺。为此,乙方(即投资人)、丙方应知悉并承诺保证对本合同予以保密。因本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拥有本合同复印件的,视为乙方、丙方泄密,甲方有权对乙方、丙方罚款5万元/次,并承担其泄露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投资人在合同中无法知晓1号楼使用权人是古月铭公司的事实,又囿于该条款的限制无法求证,只能相信其获得低价购房房屋“使用权”的原因来自于锋璞公司给予施工方的“团体优惠”,从而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将所谓的“认购款”支付给锋璞公司,被锋璞公司骗取财物。
三屋产业城1号搭楼
锋璞公司嫌疑合同诈骗且数额巨大 被骗人员众多
据了解,锋璞公司从2018年开始就以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销售三屋产业城1号楼塔楼。从《合作开发合同》及规划设计图纸来看,1号塔楼面积约29691.47平方米,按其签订的《使用权认购合同》约定的单价5030元/平方米计算,骗取的金额高达1.49亿多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锋璞公司还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诈骗的金额有极大可能性远超过1.49亿元,已无法预估。
锋璞公司利用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建工公司”)对外“销售”项目1号楼房屋,实现“一房二卖再卖”的犯罪目的,骗取投资者“购房款”,未经组织验收即交付,企图掩盖犯罪事实。
古月铭公司在得知锋璞公司将1号楼转让给兴华建工用以抵扣工程款的事实后,去函告知兴华建工如下事实:根据古月铭公司与鹏皇公司和锋璞投资公司《南宁市三屋园艺场集体土地投资合作开发合同》和《南宁市三屋园艺场集体土地投资合作开发合同——补充协议之一》的约定,古月铭公司享有三屋产业城1号塔楼40年的使用权、命名权、外墙广告收益权、电梯广告收益权及其产生的其他收益;裙楼一楼一半建筑面积40年的使用权;裙楼顶层(7楼)一半空地以及该部分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40年的使用权。兴华建工在得知上述事实后,明知锋璞公司无履行能力,依然伙同锋璞公司“销售”1号楼房屋。因兴华建工法定代表人宁明忠是广西浦北人,且兴华建工是南宁浦北商会会长单位,为了骗取投资者信任,兴华建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将三屋产业城(包含1号楼)对外宣传为“南宁浦北商会大厦”,使投资者误以为锋璞公司已将1号楼的处置权转让给兴华建工公司,从而实现“一房二卖三卖再卖”的犯罪目的,骗取投资者“购房款”,牟取非法利益。
不仅如此,在(2019)桂01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实际上已有更多的被骗投资者知晓锋璞公司和兴华建工的诈骗行为并在项目地闹事及声张权利。锋璞公司和兴华建工为了缓和事态和为了骗取更多投资者的信赖,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2022年9月22日,锋璞公司和兴华建工在“三屋产业城”项目未进行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宁市青秀区“三屋产业城”项目现场举行“鑫隆国际暨浦北商会大厦交付仪式”,堂而皇之地向公众展示其未进行组织验收就交付的违法行为。目前,已有众多“购房者”对其买卖的“三屋产业城”项目的房屋进行装修并准备使用。锋璞公司的行为不仅构成合同诈骗,同时二者未进行组织验收就交付的违法行为也严重危及相关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上述事实,有古月铭公司与鹏皇公司、洪玉树签订的《南宁市三屋园艺场集体土地投资合作开发合同》和《补充协议》,鹏皇公司与三屋园艺场签订的《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三屋园艺场集体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锋璞公司、鹏皇公司、三屋园艺场签订的《三方协议》,锋璞公司与三屋园艺场签订的《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三屋园艺场集体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锋璞公司、鹏皇公司与古月铭公司的往来函件,古月铭公司向鹏皇公司、洪嘉蔚支付4660万元投资款的付款凭证,以及锋璞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使用权认购合同》,古月铭公司发给兴华建工的《告知函》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锋璞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古月铭公司及其他投资者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本案涉及的受害人众多,金额特别巨大,为避免案件引发涉众群体维权事件,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对被控告人立案侦查,为已经被骗的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同时也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依法维护控告人及众多被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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